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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法律“管得宽”
时间:2015-05-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李唐王朝是中国历史上法律十分健全的朝代,“健全”的体现,可以用“管得宽”来描述。唐朝的法律不仅对杀人、抢劫、放火等大事做出了规定,在一些容易被人忽略的地方——如赡养老人、盖楼房超高、食品安全、迟到旷工等也都有规定,可谓“面面俱到”。

    赡养老人,属于家事。自古“清官难断家务事”,因此,对于因此而产生的矛盾,大多数朝代都是以调解为主,但在唐朝,却对此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凡是对父母不孝敬的,都要给予处罚;为了让子孙能尽心尽力地照顾好长辈,唐律特别规定:父母在世时,如果子孙攒私房钱或者要求分家,要处以三年有期徒刑。

    唐律还对照顾老人的人数进行了具体规定:“男子七十五以上,妇人七十以上,中男一人为侍。八十以上令式从事(依有关法令办理)”;“诸年八十及笃疾,给侍一人;九十,二人;百岁,五人。”那么,如果没有那么多子孙怎么办呢?唐律也有规定:“听取近亲”,就是由近亲属负责;如果没有近亲属呢?“无近亲,外取白丁”;“诸鳏寡孤独贫穷老疾不能自存者,令近亲收养。若无近亲,付乡里安恤。”如果连近亲属都没有,就雇人照顾,需要指出的是,雇佣的费用,是由国家出的,没近亲属的老人由国家出钱雇人照顾,类似于现在的五保户了。

    现代社会,楼房超高现象特别严重,因此,相关法律对此早已有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可贵的是,远在唐朝,政府就出台类似的规定了,大历十四年(公元780年)六月,唐代宗颁布法令:“诸坊市邸店,楼屋皆不得起,凡楼阁临视人家,限百日内毁拆。”意思是说:市民和商人不许建楼,已经建成的楼房,只要站在上面可以俯视到其他住户的,都必须在百日之内拆掉。

    大和六年(公元832年)六月,唐文宗也颁布法令:“士庶公私宅第,皆不得照楼阁临视人家。于令有违者,杖一百,虽会赦令,皆令改下。其物可卖者听卖,若经赦百日不改去及不卖者,论加律。”(《唐会要》)唐代宗只是禁止市民和商人建楼,唐文宗把范围扩大到了政府和官员,连政府和官员也不许建楼,如果谁建了,就打一百大板!即使遇到大赦也不予赦免;已经建了的,能卖掉就卖掉,不能卖掉就拆掉,如果百日之内不卖又不拆,就得坐牢,是够严厉的!

    民以食为天,所以,食品安全是大事,特别是现代社会,出台了专门的食品卫生法来把住“病从口入”关,建立健全了各项有效机制。食品卫生法的产生是近现代才有的事,其实早在唐朝,法律就对食品安全有了严格的规定,虽然那时没有专门的食品卫生法,但唐朝对食品安全极其重视,以法律手段杜绝有毒、有害的食品进入市场,《唐律疏议》中就规定:一旦某种食物变质让人受害,所有者必须立即将其焚毁,否则要被杖打九十;如果将有害食品出售致人生病,所有者则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如果有害食品致人死亡了,所有者则要被判处绞刑。生产和销售有毒食品致人死亡的,是按过失杀人罪来处罚的,而且最严重的死刑,可见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

    迟到、旷工现象,哪个朝代都有,现代社会也不例外,对于此种现象的处理,基本上是按照违纪处理的,然而,唐朝却将迟到、旷工行为定为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唐朝对无故迟到、旷工的官员,要给予体罚的处分——即打板子。

    打板子的处罚是针对的情节轻微的,如果情节严重的,那就得坐牢了:《唐律疏议·职制五》中就有一条关于“官人无故不上班”的规定,说官员无故不上班的,缺勤一天,打二十小板,每再满三天加一等,满二十五天要打一百大板,满三十五天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这还是指一般地方的官员,如果是军事重镇或边境地区的官员,无故不上班的,则要罪加一倍。《唐律疏议·职制四》中,规定在上班的时间到了以后,有关官员应该点名检查实到官员的人数,而且不是点一次名就拉倒,一天中要点好几次,点名没到的,每缺一次打二十小板,如果每次点名都没到,就按无故不上班的罪名议处。

 

 

文:唐宝民   来源:河北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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