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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后再次贩卖私盐 危害食品安全被公诉
时间:2016-10-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梁某某因贩卖私盐已被判处过刑罚,为贪图蝇头小利,再次贩卖私盐危害食品安全,10月19日,灵寿县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梁某某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提起公诉。

据悉,梁某某因贩卖盐犯非法经营罪被灵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后,2015年年底,趁春节期间村民用盐较多之机,购买私盐在灵寿县境村内进行销售,供村民食用。2015年12月25日,梁某某在村集市上进行销售时,被河北灵寿盐政管理所人员当场查获私盐381公斤。经检验,被查获的盐均为无碘盐。

该院审查认为,案卷中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河北灵寿地区应供应加碘食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无碘盐应“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故犯罪嫌疑人梁某某销售无碘盐的行为应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院遂对梁某某以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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