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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村干部帮村民骗取扶贫款均应构成贪污
时间:2016-12-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2011年,被告人索某甲担任灵寿县狗台乡北堤下村村支部书记、被告人李某某担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人索某乙担任该村村支部副书记期间,在灵寿县狗台乡人民政府开展危房改造工作时,明知被告人孙某某等七户村民(含索某乙之子,系索某乙以其名义申报)已经拆除房子的情况下,伙同孙某某等七户村民冒用他人破旧房子进行拍照,并出具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贫困证明”、虚假的“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等材料,申报国家危房改造D级补助款。2012年,灵寿县财政局向被告人孙某某等七户村民各拨付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11343元,共计79401元。

    二、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孙某某等七名村民虽然在申请危房改造补助款的申报过程中冒用他人旧房子提供照片,被告人索某甲、李银来、李某某三名村干部伪造了“村民代表会议记录”、“贫困证明”等材料,违反了申报程序,但从灵寿县扶贫办调取的资料显示孙某某等七名村民均属于贫困户,且辩护人提交的该七名村民的邻居证言,证明申报的房产在拆除前均已破旧,实质上符合危房改造的申报条件,认为对九名被告人不宜按犯罪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孙某某等七名村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被告人索某甲等三名村干部,冒用他人破旧房子进行拍照并伪造“贫困证明”、“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等材料,虚构事实,骗取数额较大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应认定为诈骗。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索某甲等三名村干部,协助乡政府从事危房改造工作时,明知被告人孙某某等七名村民不符合危房改造补助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孙某某等六户村民,冒用他人破旧房子进行拍照并伪造“贫困证明”、“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等材料,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应认定为共同贪污行为,九名被告人均应构成贪污罪。

    三、评析意见

笔者认为本案中三名村干部、六名村民的行为均应构成贪污罪,理由如下:

    1、九名被告人均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根据2011年省、市、县、乡关于推进弄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申请危房改造补助款时,实行村级初审。村级初审要求村级摸底审查后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后将结果进行公示,因此,村民委员会受乡政府的委托协助乡政府开展危房改造工作,行使了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成员在协助乡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适用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处罚规定,故被告人索某甲、李某某、索某乙作为村基层组织成员在协助乡政府开展危房改造工作时,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孙某某等七村民与被告人索某甲、李某某、索某乙勾结,伙同贪污,应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2、被告人索某甲、李某某、索某乙三人与被告人孙某某等七名村民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共同犯罪故意。贪污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本案是共同犯贪污,在认定“非法占有”主观目的时,不应以主观上是否以占为已有为和客观上是否占为已有为衡量标准,“非法占有”强调的是占有的非法性,而不包括由谁占有、如何使用的内涵。本案中,被告人索某甲、李某某、索某乙伪造“贫困证明”、“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等材料,帮助孙某某等七户村民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应认定具有与孙某某等七户村民共同的“非法占有”故意。因此,被告人索某甲、李某某、索某乙虽然未占有补助款,但其仅仅是赃款的去向问题,不影响“非法占有”主观目的认定。

3、九名被告人实施的骗取危房改造补贴款的行为,利用了被告人索某甲、李某某、索某乙的职务之便。贪污罪是一种渎职性的财产犯罪,从行为表现形式上看,系一种特殊的诈骗、盗窃犯罪,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骗取、窃取财产时,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本案中,被告人索某甲、李某某、索某乙系该村基层组织人员,受乡政府的委托,在协助乡政府开展危房改造工作进行村级审核过程中,出具不符合村民实际收入情况的“贫困证明”、伪造“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等材料,违反规定上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七名村民,应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故应构成骗取型贪污罪。

    因此,本案中九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其中被告人索某甲、李某某、索某乙贪污数额为79401元,被告人孙某某等六名村民贪污数额为各自骗取的危房改造补助款。

      四、处理结果

 2016年7月26日,灵寿县人民法院对起诉指控的以上犯罪事实予以了认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索某甲、李银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孙某某等六名村民均犯贪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决后,九名被告人不服均提出上诉。

2016年9月5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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