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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葛某的盗窃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
时间:2016-12-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要旨

盗窃既遂、未遂的划分,不仅仅作为情节轻重的差别影响到量刑,许多情况下更直接影响到定罪。关于盗窃既遂、未遂的标准,理论界各执一词,由于没有统一的司法解释,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相同的情节因执法者认识不同而有差别悬殊的处理结果。关于盗窃罪既遂标准,我国刑法理论界有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三种观点。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用失控加控制说。

二、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21日22时许,葛某驾驶一辆银色面包车至灵寿县某村,将车停在该村路边,用钳子将田某家门上的锁剪断后潜入行窃。葛某将其盗窃的两编织袋貂皮装好后搬到停放在路边的面包车上,后再次返回田某家继续行窃。当其再次将盗窃的两袋貂皮搬运出田某家院子时被人发现,葛某弃车逃跑,在逃跑过程中,葛某将两袋貂皮仍到了该村董某家附近的鱼塘。经鉴定,葛某盗窃装到车上及已装到编织袋未来得及装车的貂皮价值总计27760元。

三、 主要争议问题

葛某的盗窃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第一种意见认为,葛某的行为应属盗窃既遂。理由:1、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盗窃貂皮的行为,已经具备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2、在客观方面,葛某采用了用钳子剪锁的方式,潜入田某家里盗窃,并且已经将貂皮运出田某家院子,这时被盗貂皮已经脱离了所有人田某的控制,葛某的盗窃行为已经完成;3、当葛某再次将貂皮运出田某家,准备装车时被人发现,葛某弃车逃跑,在行为性质上已经不属于盗窃行为的一部分,而属于抓贼追赃,防止扩大损失的补救行为。第二种意见认为,葛某的行为应属部分既遂,部分未遂。理由:1、葛某盗窃的已经搬运到面包车上的貂皮应认定为盗窃既遂。被装上面包车的貂皮已经脱离了所有人田某的控制,现置于葛某的控制之下;2、而对于葛某再次盗窃的两袋貂皮,因为被他人发现,致使葛某并未取得对都貂皮的实际控制。应认定为盗窃未遂。

四、 处理理由

目前,法院已经对该案做出判决。法院审查认为,葛某对所盗窃的部分貂皮未实际控制,应认定为部分未遂。并考虑到葛某的行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且认罪态度好,判决:1、葛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4000元。2、作案工具面包车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关于盗窃罪既遂标准,我国刑法理论界有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三种观点。

失控说认为,盗窃罪既遂应当以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丧失对被盗财物的控制为既遂标准,至于犯罪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该财物在所不论。理由在于,犯罪之实质在于法益之侵害,盗窃行为侵害财产,并不在于犯罪行为对该财产的控制,而在于被害人丧失对该财产失的控制,即财产失控。从对客体的损害着眼,以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失去对被盗财物的控制行为作为既遂的标准,符合盗窃罪既遂的本质特征。

控制说则主张,以行为人是否现实地控制财物为既遂与否之判断标准,已经现实地控制所盗财物的是既遂,否则即为未遂。理由在于,犯罪与否的评价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即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客观上有秘密盗取之行为,方得以构成盗窃罪。占有就是指对物的现实控制。 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以获得财产的现实控制为目的。如果没有现实的控制所盗财物,很难说盗窃既遂。

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用失控加控制说。所谓失控加控制说认为应当以行为人是否使作为盗窃对象的公私财物脱离了所有人和占有人的控制,而置于其本人实际控制之下划分盗窃既遂与未遂。凡是已经使公私财物脱离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控制,并且也已经置于行为人实际控制之下的为盗窃既遂;尚未使公私财物脱离所有人或占有人控制,或者所有人或占有人虽然脱离控制,但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也未能取得对公私财物的实际控制的为盗窃未遂。本案中,葛某第二次盗窃的两袋貂皮应认定为虽脱离了所有人田某的控制,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葛某并未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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