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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子聊天收集老人子女信息同伙谎称子女车祸诈骗40万
时间:2017-12-07  作者:郑浣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2014年3月至2014年5月间,被告人王某、许某、张某在河北省灵寿县、正定县等地,利用老年人担心子女安全的心理,先由王某通过与老年人套近乎、拉家常的方式获得其子女的姓名、年龄、工作等基本信息。在聊天过程中,王某与张某的电话保持通话状态,并开启手机免提功能,张某能够同时听到被害人所说的子女信息。

从电话中获得信息后,张某、许某便开车过来冒充医院的医生,向老人编造其子女出车祸急需用钱的谎言,因张某能准确说出子女的信息,被害人很容易相信。接着张某、许某便带被害人去取钱,获得钱后,张某、许某伺机开车逃跑。利用这种方式,三名被告人在河北灵寿、正定、井陉、栾城等县区共作案八起,诈骗被害人财物达四十万余元。

2016年9月19日,因本案具有诈骗老年人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王某、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从犯被告人许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二、释法说理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检察官建议

近年来针对老年人的诈骗层出不穷,主要类型有以下几种,一是利用老年人的同情心进行行骗,二是利用老年人注重看病和养生的习惯进行诱骗;三是利用授课、试用、试吃等方式进行推销和诈骗。根据老年人受骗的特点,检察官向老年人及其家属提出如下建议,以防止老年人受骗:

第一,为老年人打好“预防针”。做子女的平时要有意识地将一些典型的案例告诉家中老人,让他们对常见骗局有一个了解,遇到类似情况能够有所防范。

第二,做家属的多关心老年人。不少骗子就是利用子女对老人关心不够这一点,大打亲情牌,老人也很容易被骗子的甜言蜜语哄的自动把钱掏出去。所以家属平时要多关心才老年人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特别是精神生活得到了满足,老人也就不容易被骗。

第三,不要贪小便宜。老年人总是在用钱方面精打细算,并且人或多或少会有一种贪小便宜的心理,很多骗局就是针对这一点设定的。所以老年人一定要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贪了小便宜实际上却要付出更大的代价。

第四,遇事找人商量。很多骗子电话吓唬老人,会编造一些特殊的理由告诉老年人出钱就能免灾,还会说一些“不能告诉家人,否则会连累他们”这样的话。老年人如果相信了骗子,就一定会上当。所以当无法辨别事情真相时,一定要打电话询问别人,多听别人的意见,防止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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