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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批量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如何认定
时间:2018-06-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20162月至20166月,犯罪嫌疑人张娟、周梅芳利用QQ群,从“王川”、“李树斌”(真实身份不详)等人处非法批量获取带有公民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共享获取的信息,通过电话营销的方式非法销售保健品。

201511月至20168月,犯罪嫌疑人吴鹏利用QQ群,从犯罪嫌疑人张娟、李园园(另案处理)等人处非法获取带有公民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电话营销的方式非法销售保健品。

侦查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张娟、吴鹏所使用的电脑中存储有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吴鹏办公室内查获大量纸质公民个人信息表格。

二、主要争议问题

对于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存在认定困难。虽然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认定作了“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的规定,但关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举证责任、核查方式未作详细规定。

对于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一种观点认为,在犯罪嫌疑人未提供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情况下,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应在排除信息不真实或重复的情况下,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

三、处理理由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提供公诉指控犯罪时,应当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将“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举证责任归于被告人承担,显然不符合举证原则,但如何验证信息真实性、核查信息重复性在实践操作中确实存在极大难度。承办人认为,在没有明确信息真实性验证方式的法律规定下,如果犯罪嫌疑人未提供信息不真实证据,能够对信息作出去重统计应该达到以上解释所要求的标准。因此,为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退回侦查过程中,承办人要求侦查机关委托审计公司对查获的信息进行了去重统计,根据去重统计结果来认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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