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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因借钱未按时归还被非法拘禁
时间:2018-06-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魏某、杨某因借给被害人宋某5000元钱后未按时收回,魏某系某高校在校学生其因在学校涉及“校园贷”高利贷无偿还能力后,结伙多人非法拘禁了宋某,向宋某索要八万元钱用以偿还巨款。此案引发多人涉案,其中王某系未成年人。

2017428日魏某、杨某、王某商量后电话威胁宋某从青海赶来灵寿还款。2017430日宋某来到灵寿车站后被魏某等人当即扣留其手机、身份证、钱包,不让宋某离开,限制其人身自由,后被不起诉人魏某、杨某、冯某、王某四人于201751日上午6时许,又将宋某控制在石家庄某学校招待所307房间内,向宋某父亲电话索要八万元钱未果,后四人威胁宋某签下八万元欠条及收到条等共四份凭证。次日凌晨2时许,宋某趁被不起诉人睡觉之际用自己的手机微信联系其父亲,让其父亲报警。52日上午8时许,民警将被拘禁在招待所307房间内的宋某解救。

20171116日,因本案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和解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的从轻情节,对被不起诉人魏某、杨某、冯某、王某不起诉。

二、释法说理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拘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实施了拘禁他人的行为,其次是这种拘禁行为是非法的。拘禁行为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捆绑、关押、扣留等,其实质就是强制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三、检察官建议

近年来,非法拘禁他人的犯罪案件不断发生,非法拘禁犯罪呈多发态势,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在当前特别强调人权与社会稳定的情况下,非法拘禁行为的多发与上升,不利于创建法治、和谐的社会,对此检察官建议:

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是预防和减少非法拘禁行为发生的关键。同时,通过典型案件,以案说法,让群众充分认识到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增强人民的守法自觉性。只有公民的法律素质大大提高了,遵纪守法的意识大大增强了,内化于心,外化于形,凡事都依法办事了,才能真正减少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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