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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姚某危险驾驶案
时间:2018-06-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201788750分许,犯罪嫌疑人姚某(某幼儿园园长)利用面包车充当校车接送该幼儿园学生上学的路上被查获,在核载5人的冀AF2W28号小型面包车内查出乘员35名幼儿和1名教师,实载37人,其行为已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涉嫌危险驾驶罪。

二、案情分析

本案中,姚某用面包车运营接送学生上学放学,从事校车业务,其面包车核载5人,实际载37人,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涉嫌危险驾驶罪。国家法律规定,从事校车业务,必须取得校车标牌或具备某些资质,是为了防止因驾驶技术不过硬或者车辆状况不合格而引发的交通事故,避免造成学生伤亡,是从保护学生的安全着想。国家法律禁止从事校车业务,并且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同样是为了保护学生的安全。校车安全牵涉全体社会成员,学校、家长、司机要提高安全意识,充分认识超员潜在危险,莫让血的教训再次重演,广大青少年学生要从自身做起,拒绝乘坐“黑校车”,遇到“黑校车”应及时向交警或交管部门反映。

众所周知,学校、幼儿园配备校车,原本就是为了学生上下学方便和安全。然而现实却是,安全的校车因超载等危险驾驶行为变得越来越“不安全”,令人堪忧。校车超载不能光靠校车驾驶员的自觉,更需要执法常态化,只有依法严管校车,加大对校车在道路行驶上的监管,严厉打击校车超载等危险驾驶行为,避免给校车危险行驶留下可以钻的空子,避免监管存在明显的漏洞。才能有效遏制校车超载超速等危险驾驶行为,为孩子上学把好安全关。

三、处理结果及指导意义

目前该案已移送至灵寿县人民法院,还未审判。检察官在办理该案过程中认为姚某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且该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此外,该幼儿园办学资质不全并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任教。上述问题,暴露出我县幼儿园校车管理和对教师队伍管理还存在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斗。因此,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校车行车安全,灵寿县检察院向县文化教育局和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加强幼儿园管理工作和严查校车管理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

我院在审查该案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姚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为弥补自己的过错,姚某积极参与灵寿县院与妇联、律所开展的关爱留守儿童的活动,帮助留守儿童再次感受到家的温暖,获得了大家的认可和赞誉。

该起案件是我县发生的第一起因为幼儿校车超载而被提起公诉的案件,因此该案的处理过程及结果对灵寿县幼儿园的规范整顿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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