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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灵寿县水利局怠于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0-08-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键词】

河道  生态环境  非法采砂

【要旨】

灵寿县检察院针对违法占用河道挖砂的行为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旨在对非法采砂行为开展执法检查,督职能部门规范执法、促进各单位联动执法,共同助力保护灵寿县河道水生态环境,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灵寿县北霍营村南磁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行为致使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灵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灵寿县谭庄乡磁河河道管理范围(经度114.311998,纬度:38.474167)非法采砂,形成一个南北长约200米、东西宽约100米、高约5米的不规则大沙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未经行政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或者发包河道采砂经营权。”的规定,破坏河道生态环境,因汛期临近存在行洪安全隐患,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

灵寿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监督职能,启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于2020年122日向灵寿县水利局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灵寿县水利局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于2020年317日书面回复本院,该局分别对侯宪强、兰志勇、陈二建非法采砂进行立案调查,作出石灵水罚决字【2020】第2号、石灵水罚决字【2020】第3号、石灵水罚决字【2020】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侯宪强、兰志勇、陈二建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46500元、处以罚款计1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2000元、处以罚款计1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4000元、处以罚款计100000。目前现该坑已回填,并恢复原状。

【调查和督促履职】

灵寿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灵寿县水利局对灵寿县北霍营村南磁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的行为怠于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灵寿县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组干警第一时间实地勘检,拍摄现场照片录像固定证据并制作询问笔录在报市院批准后2020122日立案。灵寿县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组调取相关证据证明侵害事实:1、灵寿县水利局出具的灵寿县磁河谭庄乡北霍营段河道采砂许可情况说明;2、现场勘检拍摄的照片、录像;3、中共灵寿县县委办公室、灵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寿县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灵寿县检察院于2020年122向灵寿县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1、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上述谭庄乡北霍营村段磁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无证非法采砂行为及时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2、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执法排查力度,摸清辖区内河道非法采砂状况,依法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3、健全长效管控机制,将河道非法采砂问题纳入重点监管范围,持续跟踪督办,全面提升河道管理保护水平,推动河道生态环境持续好转

县水利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认真落实:查实侯宪强非法采砂约1400立方米,共计非法所得46500元,水利局于2020219日对其进行了处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0元,共计146500元;查实兰志勇非法采砂约1300立方米,非法所得42000元,水利局于2020224日对其进行了处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0元,共计142000元;查实陈二建非法采砂约1300立方米,非法所得44000元,水利局于2020316日对其进行了处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0元,共计144000元。受疫情防控工作影响,目前共落实非法采砂量约4000立方米,价值132500元,剩余非法采砂量约3051立方米正在进一步核查落实,一经查实够刑事立案的立即移交公安部门,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的,对其进行顶额行政处罚。该沙坑大部分已基本回填至原地面,消除了安全隐患。下一步,水利局将继续加大执法巡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现象,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020年42日,灵寿县检察院派员到现场进行跟进调查,发现灵寿县谭庄乡磁河河道管理范围(经度114.311998,纬度:38.474167非法采砂所致沙坑现已回填、恢复原状。虽沙坑已经回填,但本院将持续跟踪监督灵寿县水利局对剩余非法采砂量的处理情况,保证受侵害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指导意义】

河道是生态环境的组成部分,它是行洪的唯一通道,其行洪安全、行洪畅通对抗御洪涝灾害具有重要作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就是破坏河道水生态环境,影响行洪安全,尤其在临近汛期时,威胁周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检察机关办理此类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用实际行动彰显了检察机关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心和信心,找准职能部门督促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同时能够促进多部门联动执法,共同助力保护河道水生态环境,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天更蓝、水更清、土更净,环境更优美贡献更多更优的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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